(a)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b)资质要求说明: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
2)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00000011100024440304001005
3)中介服务事项对应部门: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所属服务: 评估类
5)中介机构要求
(a)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b)资质要求说明: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6)资金来源: 社会资金
1)设立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颁布机关 | 条款号 | 条款具体内容 |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令 第68号令 | 国土资源部 | 第七条 |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
2)设立依据说明:无
1)涉及的行政事项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与中介服务关系说明 | 实施部门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其他 | 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服务内容: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
3)服务结果: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服务时限要求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5)时限说明: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6)价格管理方式: 市场调节价
1)设立层级: 其他
2)备注: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封市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特殊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