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资质要求: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b)资质要求说明: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60号)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2)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00000011100024440304001005
3)中介服务事项对应部门: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所属服务: 设计类
5)中介机构要求
(a)资质要求: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b)资质要求说明: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60号)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6)资金来源: 社会资金
1)设立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颁布机关 | 条款号 | 条款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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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第七条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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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第八条 |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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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依据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七条、第八条。
1)涉及的行政事项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与中介服务关系说明 | 实施部门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其他 | 行政相对人可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服务内容:
根据项目业主及合同要求,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含工程勘察、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预算、清单(如需要)、设计变更文件等)工作,及后续服务等工作
3)服务结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图纸(如需要)
4)服务时限要求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5)时限说明: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6)价格管理方式: 市场调节价
1)设立层级: 其他
2)备注: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