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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二维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基本信息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2)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11410200767822317N1000434100100

3)中介服务事项对应部门: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所属服务: 咨询类

5)中介机构要求

(a)资质要求: 工程咨询

(b)资质要求说明: 具有编制固定资产节能报告能力的咨询机构

6)资金来源: 社会资金

设立依据

1)设立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颁布机关 条款号 条款具体内容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七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2)设立依据说明:

收费依据  查看/关闭收费依据
服务信息

1)涉及的行政事项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与中介服务关系说明 实施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其他 行政相对人可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服务内容: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3)服务结果: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4)服务时限要求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5)时限说明: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6)价格管理方式: 市场调节价

其他

1)设立层级: 其他

2)备注: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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