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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二维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基本信息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2)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00001000334100100

3)中介服务事项对应部门: 开封市水利局

4)所属服务: 评估类

5)中介机构要求

(a)资质要求: 无资质要求

(b)资质要求说明: 无资质要求

6)资金来源: 社会资金

设立依据

1)设立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颁布机关 条款号 条款具体内容
1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部令第49号 水利部 第七条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设立依据说明:

收费依据  查看/关闭收费依据
服务信息

1)涉及的行政事项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与中介服务关系说明 实施部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其他 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开封市水利局

2)服务内容: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开展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和后续服务等工作。

3)服务结果: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4)服务时限要求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5)时限说明:

6)价格管理方式: 市场调节价

其他

1)设立层级: 其他

2)备注: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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