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网上中介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介服务事项 > 详情

返回列表二维码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基本信息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2)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00001000334100100

3)中介服务事项对应部门: 开封市水利局

4)所属服务: 评价类

5)中介机构要求

(a)资质要求: 部分需要具有相应资质标准的水利行业咨询、设计等资质。

(b)资质要求说明: 承担的业务范围与资质等级相符

6)资金来源: 社会资金

设立依据

1)设立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颁布机关 条款号 条款具体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国务院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设立依据说明:

收费依据  查看/关闭收费依据
服务信息

1)涉及的行政事项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与中介服务关系说明 实施部门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 行政相对人可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开封市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工程规划同意书) 其他 行政相对人可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开封市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其他 行政相对人可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开封市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方案) 其他 行政相对人可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开封市水利局

2)服务内容: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开展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工作,提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服务结果: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服务时限要求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5)时限说明: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6)价格管理方式: 市场调节价

其他

1)设立层级: 其他

2)备注:

打印预览导出word

开封市网上中介服务平台